主题词:卫生陶瓷 对比监督 检验管理

建筑卫生陶瓷产品质量对比监督检验管理办法

2008-05-29 中国建材投资网
 

  颁布单位: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颁布日期: l994年4月1日

  执行日期: 1994年7月1日

  失效日期:

  题注: (l994年4月1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发布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内容: 

  <内容>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砖瓦企业的成本管理,统一成本计算方法,寻求降低成本的途径,以不断提高经济效益,促进砖瓦工业的发展,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砖瓦企业成本管理规程(试行草案)》。

  第二条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卫生陶瓷产品质量的对比监督检验工 作,保证产品标准的贯彻执行,促进产品质量及企业(省、市质 检站)检验水平的不断提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筑卫生陶瓷产品质量对比监督检验工作,坚持“管、帮、 促”相结合的原则,切实把好质量关。

  第三条国家建筑卫生陶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简称国家建陶 质检中心),负责全国建筑卫生陶瓷及其卫生陶瓷配件产品质量 的对比监督检验工作。

  第四条建筑卫生陶瓷及其卫生陶瓷配件产品质量检验分为突击性 抽查监督检验和日常对比监督险验二种,突击抽查监督检验主要 检查企业产品质量情况,日常对比监督检验主要检查对比检验结 果的准确性,同时监督产品质量。

  第五条建筑卫生陶瓷及其配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结果一律以国家 建陶质检中心结果为准,对比监督检验允许误差见建筑卫生陶瓷 企业质量管理规程第三十条。

  第六条国家建陶质检中心有权利用企业(省、市质检站)的检验 手段,组织企业(省、市质检站)检验人员对有关企业的产品质 量进行检验。

  第七条日常对比监督检验送样的要求是:

  (一)常年稳定生产的产品,每年寄(送)样1次,已具备建 筑卫生陶瓷生产企业检验室基本条件的,可以每2年寄(送)样 1次。各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材质俭站每年寄(送)样1 次,样品数量根据产品标准规定的检测内容,确定其送样数量。样 品应按有关规定随机抽取;

  (二)在国家或局级抽查后,企业可免送当年的对比监督检验样, 以减少企业的负担。

  第八条对样品的要求是:

  (一)厂自检样与封存样、送检样必须同时抽取,除检卫生陶 瓷的吸水率和抗裂性试片、规格过大的砖可以切割外,一般项目的 试样均应采用整砖(整体或整套);

  (二)样品的数量和送样单一律按国家建陶质检中心要求的数 量封样寄送和统一格式填写;

  (三)对比监督检验样,企业(省、市质检站)必须及时寄 (送)出,并向国家建陶质检中心报告企业(省、市质检站)自检 项目的检验结果。

  第九条日常对比监督检验要求

  (一)企业样品必须随机抽样,陶瓷砖按GB3810标准进行,卫 生陶瓷及其配件按随机方法抽取,样品必须是近一个月内经出厂 检验的合格产品;

  (二)寄(送)样同时寄(送)出送样单及物性自检(同批样 品)的检验报告及原始记录。

  (三)国家建陶质检中心收到样品及自检报告后及时安排检 验,并发出对比结果报告。对比结果报告同时报送企业主管部门 及国家建材局生产协调司。当国家建陶质检中心检验结果与企业 (或质检站)检验结果误差较大时,中心可邀请企业(或质检站) 人员到国家建陶质检中心共同研究分析,进一步统一检验操作;

  (四)对比检验结果连续三次符合要求的企业(或质检站, 由国家建陶质检中心颁发表扬证书,并建议企业(质检站)主管部 门给予表彰,对比检验结果连续三次不符合要求的企业(或质检 站),由国家建陶质检中心建议其主管部门对企业(质检站)作出 进行整改处理。

  第十条建筑卫生陶瓷及其配件生产企业每月应及时向国家建陶质检 中心寄(送)质量季报表。国家建陶质检中心每半年将企业质检数 据汇总1次报国家建材局生产协调司。

  第十一条国家建陶质检中心对企业进行对比监督检验时, 其检验费用由送检企业承担,收费数额按国家检验收费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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