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词:钢铁 公约

钢铁行业两大公约面临多重考验

2009-02-21 中国建材投资网
 

    中钢协全体理事原则通过钢铁行业两大自律公约。有无缝管业资深人士指出,这两大公约对钢铁业振兴发展具有积极意义,但对正深受金融危机冲击和国内经济结构调整双重压力下的企业来说,部分条款可操作性不强,而且双力在解读后发现不具有法律约束性,恐将面临市场的重重考验。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中钢协)及其会员企业2月19日在京召开2009年(理事)扩大会议,中钢协全体理事通过了《钢铁行业规范国内钢材市场秩序自律公约》和《钢铁行业进口铁矿石贸易秩序自律公约》两个公约。

    行业自律公约指的是行业组织和成员在自觉自愿基础上共同协商而制订并承诺遵守的协议,本身不具体法律约束力。中国钢铁工业协会顾问吴溪淳指出,此次通过的两大行业自律公约是应对严峻形势挑战、维护行业共同利益的需要,是贯彻落实国家对钢铁产业调整和振兴要求的具体行动,是实现钢铁产业结构升级,由大向强转变的必然选择。同时,他强调贯彻两个行业自律公约,会员企业必须下大功夫整顿销售环节,把销售定价权牢牢掌握在生产企业手中,同时要调动商业流通环节的积极性,协助生产企业扩展产品销售,扩大市场占有的功能,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长期合作,共同发展的目的。

    《钢铁行业规范国内钢材市场秩序自律公约》提出钢铁生产企业在市场发生较大变化时,应主动通过调控产量、优化品种结构、增减库存等措施促进供需平衡,避免盲目的价格竞争。当企业出厂价与市场价相互严重倒挂(波动幅度在±5%以上)时,可与用户协商、实行中期调整的临时价格政策,维护供需双方利益,保持价格相对稳定。

    对此,“联合金属网”分析师胡艳平指出,这是中国钢铁行业有史以来的第一个公约,对于正深受金融危机冲击和国内经济结构调整双重压力下的钢铁业来说,无疑具有积极意义。不过,部分条款可操作性并不强,执行中恐怕将面临重重阻力。因为对于钢厂而言,当需求下降时,被竞争对手抢走客户的损失要比低于成本价销售几个星期的代价更大,钢厂会直接以降价来取得竞争优势。而对于数量众多且处于市场弱势的贸易商来说,“自觉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不搞恶性竞争,提倡与钢铁生产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的规定内容显得更加苍白。

    《钢铁行业进口铁矿石贸易秩序自律公约》则是钢铁行业期待已久的公约,其中明确指出,各钢铁企业统一进口铁矿石的年度价格,坚持以长期协议方式对进口铁矿石定量定价,为杜绝铁矿石倒卖情况,进口铁矿石不得超过其自用生产量,没有进口矿资质或进口量较小的中小型钢铁企业采取委托代理方式进行铁矿石进口,代理费收取标准参考方案为:对本会会员单位可按不大于3%的FOB价收取代理费;对非会员单位可按不大于5%的FOB价收取代理费。

    吴溪淳认为,08年国内钢铁产品价格暴涨是过高的进口铁矿石价格和国内炼焦煤价格引发的。在当前形势下,钢铁企业面前的最大经营风险是原料采购成本能否与钢材销售价格相适应,过高原料价格必须降下来。对于正在进行中的09年铁矿石谈判,中钢协秘书长单尚华表示,今年钢协决定重新建立进口铁矿的新模式,建议铁矿石长期合同由宝钢统一谈定、统一执行、统一按一定周期调整,而且要求铁矿石价格退到07年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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